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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苏州市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办法》征求意见
来源:城市商报发布时间:2012年08月22日作者:

      逛商场时,经常能够看到一些很给力的海报:“惊爆价!全场3折!”字写得大大的,老远就能看到。但到店里一问,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儿,3折的商品就那么屈指可数的几件。再仔细一看这促销海报,发现不起眼的角落里,用极小的字写着“新品上市不参与活动”字样。经营者再玩这种小伎俩,今后有可能吃到罚单。昨天起在网上公示并征求市民意见的《苏州市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办法》(送审稿),对此做了明确规定。

  昨天,《苏州市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办法》(送审稿)开始在网上公示。根据这份办法,经营者销售、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,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。生产商在商品外包装上印有商品价格的,经销商还应当使用明码标价签标示价格,如果标示价格与外包装印刷价格不一致,经营者应当将印刷价格除去。使用吊牌的商品,如果吊牌标示价格要素齐全,符合明码标价规定,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可作为明码标价签。实行会员制的经营者应当将会员价与非会员价在同一标价签、同等位置以同一字号、同一颜色标明。组合商品或服务可以拆分的,经营者应当同时标示每一件商品或每一项服务的名称和价格。标示价格有附加条件的,经营者应当使用与价格标示同等色彩、同等或更大的字体明确标示。

  降价促销是如今商家惯用的一种方法,根据这份办法,经营者在开展促销活动中,促销商品和服务的标识价格不得高于活动前七日内,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;若七日内没有成交的,促销商品和服务的标识价格不得高于七日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。对于组合销售,经营者销售可拆分、且拆分后不影响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,总价不得高于全部单件商品或单项服务价格之和。

  利用对交易对方不利的条件、环境等;以指定种类、数量、范围等限定方式; 以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; 以视同交易对方默认接受等方式; 借助行政性权力等强迫或变相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,都属于非法牟利行为。这份办法规定,有违法所得的,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或警告;没有违法所得的,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。

  另外,这份送审稿还明确了政府、价格部门、行业主管部门、价格监督服务站、行业组织等在价格管理方面的职责。

  昨天,《苏州市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办法》(送审稿)开始在苏州政府法制网公示。如果有对这份送审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,可于9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(地址:苏州市三香路998号,邮编:215004;传真:68615448;电子信箱:szfgc@163.com)。